申请人:坚毅钢铁工业及贸易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85944号“DER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788910号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