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IKETEC EUROPE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59015号“FIT TUBEPA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并非常见的英文形式和表达,属于臆造词汇,具有商标应具备的显著性,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可以起分商品来源的作用,“FIT TUBEPACK”商标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例、“FIT TUBEPACK”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IT TUBEPACK”指定使用在唱片等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