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康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州慧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43475号“宗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69387号、第14986553号、第6280028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文“阳宗”、引证商标二“宗阳齿科”、引证商标三“宗陽宫”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44类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美容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