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17336号“DAZZLE ATELI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在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1653646号“DAZZLE”商标、第13785123号“dazzle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缓审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资料):关于申请人介绍的网页材料、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相关的档案。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其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若共存于床单和枕套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的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而申请人证据不足以完全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浴巾;纺织品毛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