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小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84891号“好优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60729号“麥好優Mai Hao You及图”商标,第3887064号“优麦 YOUMAI YM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14179578号“优麦 Great Wheat”商标,第18317041、26466031、20628210、63686740号“优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脆米饼、以小麦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米果、米果(膨化食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好优麦”与引证商标二至六中汉字“优麦”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脆米饼、以小麦为主的零食小吃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脆米饼、以小麦为主的零食小吃之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脆米饼、以小麦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