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尊芯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87077号“尊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84084号“芯尊”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步器、扬声器、集成电路、遥控装置、蓄电池商品上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90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操作系统程序等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84084号“芯尊”商标、第52080696号“芯尊电驱动”商标、第52105153号“芯尊电控”商标分别指定使用的变压器(电)、运载工具用电池、汽车扬声器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操作系统程序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