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蓝援天盾(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37193号“蓝援天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24796号“蓝天盾”商标、第32841886号“蓝天盾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灭火器”商品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商品均为“智能手机;照相机(摄影);空气分析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线圈;工业用放射设备;眼镜;电池充电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