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不可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兴业之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96393号“不可能の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是对已注册的“不可能的世界”系列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商标、商品均一致,故申请商标理应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且经过使用进一步增强了其显著特征,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资料):相关商标档案、获奖记录、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媒体搜索结果、其它材料。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文字“不可能の世界”,该标识若作为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标,即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此外,申请人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也非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