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美源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信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38721号“美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11102号“美源布艺”商标、第44295901号“源美生物技术开发(大连)有限公司YUANMEI BIOTECHNOLOGY DEVELOPMENT DALIAN CO.,LT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权利冲突的“装饰织品、无纺布、毡、纺织品制旗、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就2407群组的五项指定商品提起复审申请。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0825号“美之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3、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的字号,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三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装饰织品、无纺布、毡、纺织品制旗、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关于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仅限于除“装饰织品、无纺布、毡、纺织品制旗、布”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为便于评述,下文我局将这些商品称为“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