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三耀巴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启诺一(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49348号“酷舒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来,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与本案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原料等特点,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