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雷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市百胜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威海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82258号“巨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8276195号“巨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无效。
我局复审认为,因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