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颐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聚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88315号“玖酱 传承 酱 JIUJIANG CHUAN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39230号“玖酱”商标、第11641396号“玖酱”商标、第11641359号“酱玖”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并未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据此,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承”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