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君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34276号“Maven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了第23819469号、第44058973号、第2278792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驳回的部分无异议。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输声音和图像用光纤”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传输声音和图像用光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定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