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嵩恒食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35318号“蓝晓丫小火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3169318号“蓝小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在“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税务申报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版面设计”服务上的注册,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