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762993号“百年曹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百年曹州 74762993

阅读:69392 2024-1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徐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62993号“百年曹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722611号“曹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897…

  申请人:徐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62993号“百年曹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722611号“曹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8976号“曹州 CAO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申请人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人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正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中包含的“百年”,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复审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

本文《关于第74762993号“百年曹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百年曹州 7476299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6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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