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之间味道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77795号“山海之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394191号“山海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628904号“山海之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77633号“山海之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713528号“山海之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263244号“山海之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