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稳峰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驰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25577号“稳峰电源 POWER EXPE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81224号“EXPERT POWER”、第9867067号“POWER XPERT”、第6248061号“PE POWEREXPERT”、第11259195号“POWER XPE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表达含义、文字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