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库县李丽畜禽养殖技术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12188号“彭波兽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申请人联系密切,将其作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相关规定。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汉字“彭波”,“彭波”为退役军人事务部主办的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记载的烈士姓名,将其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