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智果汇(海南)水果批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15384号“智果汇口口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智果汇口口香”及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060125号图形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