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四川全泰堂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泰乐制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03145号《关于第21784309号“全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59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0显示,指定期间内原告生产的“小青龙颗粒”药品商品在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进行了实际销售,买家评论所附照片中药品包装盒上显示诉争商标及原告公司名称。原告证据12显示,指定期间内多篇微信公众号文章对原告生产销售的“小青龙颗粒”“感冒咳嗽颗粒”等药品进行宣传,附图中药品包装盒上显示诉争商标及原告公司名称。根据原告提交的“小青龙颗粒”药品追溯信息中显示的药品注册分类为中药、药品包装盒上成份为麻黄等中药材的事实,结合商品的功能、用途分析,原告生产销售的“小青龙颗粒”属于中药成药,亦属于人用药,故综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指定期间内诉争商标在“中药成药、人用药”商品上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行为。鉴于“化学药剂制剂、医用生物制剂、片剂、胶丸、药用植物提取物、药用胶囊、药用酒精、针剂”与“中药成药、人用药”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在商评字[2023]第000000316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已被宣告无效(见《商标公告》第1894期)。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