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明日世界
委托代理人:博盛利(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5455206号“TOMORROW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商品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1250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5417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枕套”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套”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哈达”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商品来源,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枕套”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