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442749号“家乐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家乐及图 9442749

阅读:130198 2024-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诺尔纳赫米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菀柳文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442749号“家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5518号决定,于2023年12月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诺尔纳赫米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菀柳文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442749号“家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5518号决定,于2023年12月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6月25日至2023年6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调味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第30类“1.食盐;2.芥末;3.醋;4.调味品;5.调味料;6.辣椒粉;7.鸡精(调味品);8.鸡粉(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咖啡;2.茶;3.可可;4.糖;5.米;6.食用淀粉;7.西米;8.人造咖啡;9.谷类制品;10.面包;11.糕点;12.糖果;13.食用冰;14.蜂蜜;15.黄色糖浆;16.酵母(块、粉);17.发酵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一直被申请人使用在其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谷类制品”商品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母公司联合利华集团《2022年年度报告》第214-220页、《联合利华的全新架构来了》文章;2、百度汉语对“楽”、“樂”的解释;3、“家乐”品牌的谷物代餐粉系列悦颜粉、焕黑粉介绍;4、小红书上“家乐”品牌的谷物代餐粉系列悦颜粉、焕黑粉的推广贴;5、微博页面;6、“联合利华饮食策划”官方平台对“家乐鹰栗粉(玉米淀粉)”产品的介绍页面;7、“京东”平台“家乐鹰栗粉”产品销售页面;8、指定期间内消费者在“京东”平台第三方店铺购买“家乐鹰栗粉(玉米淀粉)”产品的部分评价页面;9、“淘宝”平台“家乐鹰栗粉”产品销售页面;10、消费者在“淘宝”平台第三方店铺购买“家乐鹰栗粉”产品的部分评价页面等。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1、联合利华官网关于“家乐”、“KNORR”品牌的介绍;12、百度百科对“家乐”、“KNORR”品牌介绍;13、有关“家乐”品牌所获荣誉及成就的新闻报道;14、《中国鸡精、鸡粉行业研究报告》;15、在先案件裁定;16、百度汉语对“楽、樂”的解释;17、《联合利华首座调味品灯塔认证食品工厂花落中国》宣传文章;18、“家乐的美食厨房”微博首页、微博页面;19、“家乐”、“KNORR”产品及产品包装图;20、市场营销服务合同及发票;21、家乐微信公众号运营签订的续签协议;22、联合利华饮食策划制作的“家乐”系列产品的《产品目录》;23、《家乐蒸鲜豉油新上市沟通信》;24、《烧烤餐饮渠道机会探索定性研究报告》;25、《北区香浓重点城市支持》宣传稿;26、“家乐”品牌谷物代餐粉系列悦颜粉、焕黑粉介绍;27、天猫平台“家乐食品旗舰店”首页及“家乐”品牌系列产品销售页面打印件;28、天猫超市“家乐”系列产品销售页面打印件、消费者评价;29、京东“家乐京东自营旗舰店”首页及部分产品的销售页面、消费者评价;30、厨艺技能培训的官方宣传页面;31、网络报道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以“谷类制品;食用淀粉”为关键词在天猫平台上的“家乐食品旗舰店”的检索页面;2、在先案件裁定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认为其在撤销复审申请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被有效地使用在“食用淀粉;谷类制品”商品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了针对京东、淘宝、微博、小红书平台相关页面进行的时间戳认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5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盐等商品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6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人造咖啡;谷类制品;面包;糕点;糖果;食用冰;蜂蜜;黄色糖浆;酵母(块、粉);发酵粉”商品(以下统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形成于指定期间内的有关“家乐及图”玫瑰红豆薏米粉 悦颜粉、黑糖可可芝麻核桃粉 焕黑粉等产品的小红书推广贴,证据8中形成于指定期间内的京东平台“家乐及图”鹰栗粉 玉米淀粉等产品的消费者评价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已实际使用在玫瑰红豆薏米粉、鹰栗粉 玉米淀粉等商品上。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复审商品与上述玫瑰红豆薏米粉、鹰栗粉 玉米淀粉等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米、西米、谷类制品、食用淀粉四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关于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的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咖啡等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使用的证据,复审商标在咖啡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米、西米、谷类制品、食用淀粉四项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咖啡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

本文《关于第9442749号“家乐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家乐及图 944274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66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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