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020419号“猎豹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猎豹及图 66020419

阅读:63913 2024-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10561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申请人先后申请了大量与他人在市场上已经知名的品牌相近似的商标,如星巴克、大午、倩金纺等他人在市场上已经…

  申请人:张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10561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申请人先后申请了大量与他人在市场上已经知名的品牌相近似的商标,如星巴克、大午、倩金纺等他人在市场上已经知名的商标,申请人属明显的恶意傍名牌、搭便车行为,有违诚信,给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了影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严重损害了原异议人驰名商标权益,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利益。在市场上形成了不正当竞争,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环境。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1086885号“雪豹”商标、第703440号“雪豹XUEBA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受让取得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异议人在市场上已经形成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的“雪豹”驰名商标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1、原异议人及“雪豹”商标、“手榴弹”商标所获荣誉、维权证据;2、销售合同书及发票;3、原异议人对侵犯“雪豹”、“手榴弹”商标专用权的恶意近似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异议程序的受保护记录。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猎豹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家用清洁剂;鞋油”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6885号“雪豹”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去渍剂;上光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原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原异议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原异议人称申请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护卫超能”、“倩金纺”、“碧浪”、“星巴克”等多件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已被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申请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持有注册较早的第854126号“猎豹”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在先注册的“猎豹”商标相同。二、申请人当时申请“倩金纺”、“碧浪”等部分商标时,在申请的商品上并无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存在,申请人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并不在同一类别上。申请人注册的商标均在实际使用,不存在囤积商标的情况。原异议人申请了大量商标超出了正常的商业需要,且有攀附他人商标的情形。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第854126号“猎豹”商标续展证明、商标授权使用书;2、乖乖猫、雳白、猎豹、妈妈优+、倩家等产品照片、销售发票;3、所获荣誉、版权证书等。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使用在第03类“化妆品;去油剂;家用清洁剂;肥皂;洗发液;香皂;洗衣用织物柔顺剂;干洗剂;洗衣粉;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洗衣液;洗手液;厕所清洗剂;玻璃擦净剂;香;鞋油;洗洁精”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商标。

  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二已注销,注销公告刊于2004年5月28日第929期《商标公告》。

  3、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共申请注册90件商标,除被异议商标外,还包括“星巴克”、“倩金纺”、“护卫超能”、“倩家好太太”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近的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的第54703700号“猎豹”商标在商评字[2023]第000003935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不服前述裁定起诉至法院,法院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该裁定经一审、二审程序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原异议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案情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根据查明事实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注销,该商标对被异议商标并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的注册障碍。

  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干洗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香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本案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二、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应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再行审理。我局对原异议人有关理由亦不再评述。

  三、原异议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原异议人所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被异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共申请注册90件商标,除被异议商标外,还包括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近的商标。且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的第54703700号“猎豹”商标在商评字[2023]第000003935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不服前述裁定起诉至法院,法院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该裁定经一审、二审程序现已生效。申请人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因此,对于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我局应参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定的精神予以规制。另,鉴于本案已适用上述法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

本文《关于第66020419号“猎豹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猎豹及图 6602041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662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