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197393号“云联智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云联智达 12197393

阅读:147439 2024-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软云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文坤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197393号“云联智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5926号决定,于2024年3月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软云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文坤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197393号“云联智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5926号决定,于2024年3月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第42类“1.计算机编程;2.计算机软件设计;3.计算机软件更新;4.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5.计算机软件维护;6.计算机系统分析;7.计算机系统设计;8.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9.计算机软件咨询;10.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技术研究;2.技术项目研究;3.工程学;4.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5.节能领域的咨询;6.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在撤三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没有看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没有经过质证环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在2020年至2023年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二、经过市场调查和网络查询,商标注册人自公告之日起,近三年来没有在指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所独创的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被申请人对其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二、复审商标过被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服务合同、发票等作为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基本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对于撤销案件审理阶段的证据,我局不再一一列举。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具体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依法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34年8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服务(以下统称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形成于指定期间内的绍兴则水牌2号商业mall项目 旭云平台(广场端)集成软件采购及实施合同、南京泰融生物试剂产业集聚区项目所需智能化系统及相关安装服务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积极使用和保护复审商标的意图,其实际使用行为能够使复审商标在相关服务上起到区分服务提供来源的作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复审服务与上述“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申请人关于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的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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