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忠信家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0日对第52424243号“舍得泉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470723号“舍得”商标、第1727229号“舍得”商标、第6118379号“舍得”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非类似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曾于2008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不便于识别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来源,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三、被申请人具有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证明及认证证书材料;2.“舍得”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3.申请人近年财务审计报告;4.“舍得”系列产品部分销售合同发票;5.“舍得”系列产品部分广告宣传合同发票;6.部分领导访问视察沱牌舍得集团的资料;7.申请人部分公益慈善方面的证明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申请注册,2021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年糕、冰淇淋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2008年,我局在案件管理程序中确认申请人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注册的“舍得”商标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年糕、冰淇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酒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舍得”商标在白酒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年糕、冰淇淋商品与申请人商标赖以知名的白酒商品分属不同的商品类别,二者所属行业领域差异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公众不致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相联系而损害其利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