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蛮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42773号“MANJU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09585号“MANJ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202415号“M MANJU及图”、第75185384号“MANJ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