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孙武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洪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11日对第18837540号“孙子兵法 第一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孙子”、“孙武”、“兵法城”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在酒类行业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51010号“孙子及图”商标、第3685480号“兵法城及图”商标、第346008号“孙武及图”商标、第543003号“孙武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孙子”、“孙武”品牌已达到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孙子”、“孙武”品牌的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三、经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同地域经营者,理应合理避让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却申请注册了多枚与申请人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混淆商品来源的嫌疑。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介绍;
2、相关备案认定材料;
3、相关宣传报道材料;
4、山东孙子兵法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
5、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的商标注册信息、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介绍;
6、在先决定书、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山东孙子兵法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法定代表人为郭洪明。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与争议商标相关的使用证据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其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作出回应,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山东孙子兵法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烈酒(饮料);黄酒;烧酒;酒精饮料原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汽酒;清酒;食用酒精”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2月13日。2021年1月13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郭洪明(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及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三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引证商标一、三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
申请人于2023年9月11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2017年2月14日已远超五年时间期限。鉴于本案并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所指例外情形,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超过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五年法定期限,故对申请人的上述评审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