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312456号“EZwhel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Zwhelp 61312456

阅读:73747 2024-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易兹威尔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文珊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对第61312456号“EZwhel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生产和销售宠物繁育产品的家族企业,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影响。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短短两个…

  申请人:易兹威尔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文珊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对第61312456号“EZwhel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生产和销售宠物繁育产品的家族企业,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影响。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短短两个月间在16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42枚商标,其中39枚均与他人品牌相同,其注册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先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官方网站相关介绍、产品销售页面;

  2、申请人在美国的商标注册证及翻译;

  3、亚马逊美国网站上关于“EZwhelp”商品的检索结果及销售页面;

  4、产品订单、淘宝网页截图;

  5、被申请人抄袭、抢注的其他商标的注册信息;

  6、连城县桦敏谊百货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天眼查工商信息;

  7、相关判决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于2023年8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0类手持镜子(化妆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的商标。

  2、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以个人名义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27日短短两个月间在第1、11、20、31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34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喜乐洋”、“宠乐贝德”、“V 格印品”等多件与申请人或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持镜子(化妆镜)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商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构成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注册囤积商标或抄袭复制他人知名标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利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2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短时间内在跨度较大不同的行业类别申请注册了34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喜乐洋”、“宠乐贝德”、“V 格印品”等多件与申请人或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前述商标的设计、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商标申请注册意图及行为难谓正当。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走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标识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本文《关于第61312456号“EZwhel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Zwhelp 6131245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6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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