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孙志红
委托代理人:深圳织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泸西县阿庐旅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15309号《关于第7108081号“荞花香”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766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茶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