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08081号“荞花香”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荞花香 7108081

阅读:128856 2024-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孙志红 委托代理人:深圳织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泸西县阿庐旅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15309号《关于第7108081号“荞花香”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766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孙志红

  委托代理人:深圳织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泸西县阿庐旅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15309号《关于第7108081号“荞花香”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766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茶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30日

本文《关于第7108081号“荞花香”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荞花香 710808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640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