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倩倩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君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766455号“陈古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经我局审查已核准注销。注销公告均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上,鉴于引证商标标一、二、三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一、二、三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