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江帕罗丝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64013号“LULU FASH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290764号、第114100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引证商标二正在撤销案件审理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申请商标一旦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多方面的损害。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已经建立较高的市场声誉,形成了相关的消费群体。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但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专用期限至2024年3月27日,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二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