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546757号“美特琼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特琼斯 75546757

阅读:36995 2024-1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常熟美特琼斯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46757号“美特琼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878321号、第52901608号、第1448719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常熟美特琼斯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46757号“美特琼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878321号、第52901608号、第1448719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二、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三、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四、申请人自愿放弃2508-2512群组商品,即“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商品,仅保留2501-2507、2513群组商品,即“服装;夹克(服装);婴儿全套衣(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婚纱”,至此,与引证商标二不再类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服装;夹克(服装);婴儿全套衣(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夹克(服装);婴儿全套衣(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6日

本文《关于第75546757号“美特琼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特琼斯 7554675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6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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