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众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龙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86183号“众陟咨询 ZHONGZHI CONSULTING ZZZ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20518号、第72417415号、第227318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字母“ZZZX”,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健身指导课程”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健身指导课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