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562693号“DECALY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ECALYS 63562693

阅读:105324 2024-1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德克塞尔实验室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浪之潮贸易商行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对第63562693号“DECALY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DECALYS”品牌商标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

  申请人:德克塞尔实验室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浪之潮贸易商行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对第63562693号“DECALY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DECALYS”品牌商标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英文设计相同,且指定商品类似,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行为。二、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标,仍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误认及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国际注册商标信息;2、申请人官方网站信息;3、申请人品牌网络宣传资料;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相关不予注册决定书;5、被申请人攀附知名品牌查询资料及相关翻译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7月6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杀昆虫剂;医用药膏;人用药;兽医用药;营养补充剂;宠物尿布;膏剂;救急包;失禁用衣”商品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23年9月14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855期《商标公告》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除代理人、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合同关系,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显示时间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尚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DECALYS”商标在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另外,我局经评审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相关主张依法不能成立。亦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6日

本文《关于第63562693号“DECALY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ECALYS 6356269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6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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