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乔莫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54627号“乔莫广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29864号“乔·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自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满一年。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乔莫广告”及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825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418846号“D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