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欣和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世青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97923号“遵循零 ZUN XUN ZI R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625982号“BLUEGLASS 零”商标、第43385462号“零标”商标、第12560529号“海天零”商标、第68500298号“味事达 MASTER 零”商标、第75620826号“零”商标、第76545586号“味达美 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遵循”是申请人经营的欣和集团旗下的子品牌之一,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经申请人查询,包含汉字“零”元素的多件商标已经被初步审定或者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五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与驳引证商标六的权利人为同一人。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五、六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认读文字“零”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引证商标三认读文字“零标”、“零”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