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MUEHLHAN AG(中文名称:慕尔瀚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迈克罗拜尔公司
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715457号“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4327号决定,于2024年03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2020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1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一直持续不断的在核定服务上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其子公司业务简介;2、申请人服务说明;3、申请人与子公司关系证明;4、申请人子公司简介;5、百度百科对申请人子公司介绍;6、复审商标在申请人办公区内部的使用;7、申请人子公司支付的许可费用及降低许可的函件;8、申请人签订的服务合同及服务报价相关文件;9、申请人名下技术工程师名单及所持证书;10、作业现场的复审商标使用照片。
通过调取相关证据,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故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予以单独交换及评述。
我局向被申请人送达上述证据,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8年12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延伸至我国保护,核准注册在第42类“工程师服务;也就是技术设计及机器、装置、设备、工厂、建筑;尤其是鼓风室和喷雾室的开发;技术咨询;工作台出租;以上服务仅限于物体表面服务以及表面处理及防腐保护”服务上。2023年7月17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所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2024年2月2日我局作出决定,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工程师服务;也就是技术设计及机器、装置、设备、工厂、建筑;尤其是鼓风室和喷雾室的开发;技术咨询;工作台出租;以上服务仅限于物体表面服务以及表面处理及防腐保护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5、7可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事实,但仅凭商标上述证据尚难以证明其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证据1、2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6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8未提交相应发票证明其实际履行,且显示服务并非复审服务;证据9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10未显示形成时间。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工程师服务;也就是技术设计及机器、装置、设备、工厂、建筑;尤其是鼓风室和喷雾室的开发;技术咨询;工作台出租;以上服务仅限于物体表面服务以及表面处理及防腐保护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