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立制果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洛阳源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1日对第63863745号“源氏抱抱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日本知名的休闲零食制造商,以“SANRITSU”为主打商标及商号开展生产经营,同时还拥有多个系列品牌。“源氏パイ”是申请人旗下知名的零食品牌。由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通过长期、广泛、大量的宣传和持续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640522号“源氏パ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考虑到申请人及其“源氏パイ”品牌在中国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公司官网中关于公司概要和沿革的介绍及其摘译;2、申请人公司宣传册;3、相关报道;4、销售份额及排名情况统计;5、百度百科关于“世界品质评鉴大会”的词条释义;6、申请人公司官网中关于公司名称由来的介绍及其摘译;7、相关网页证据;8、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9、产品照片、发票;10、销售信息;11、展会资料;12、小红书、微博上的资料;13、在先决定、判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答辩人独创,并不存在任何抄袭和摹仿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本身是一家专注于休闲食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标准化食品企业,名下“源氏”商标经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3、被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人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在质证期间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在先无效宣告裁定;关于争议商标的网络检索结果;被申请人官网“产品中心”所展示的所有产品页面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2年8月27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2023年9月14日进行注册公告,现为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30类“馅饼(点心)”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汉字组成部分“源氏”,双方商标在主要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甜食;糕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甜食;糕点”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其余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咖啡等其余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甜食;糕点”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