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苏州工品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华能智慧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工品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华能智慧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2期《商标公告》第51238430号“能工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能工品”指定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29779号、第35271260号“工品汇”、第34588909号“工品优选”、第34590664号“工品网”商标指定用于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能源领域公司的商业管理辅助和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通过互联网提供拍卖;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上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有一定区别,该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238430号“能工品”商标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能源领域公司的商业管理辅助和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通过互联网提供拍卖;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