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首冠纾唐 51204203

阅读:119229 2022-06-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高骼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华兴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高骼乳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2期《商标公告》第51204203号“首冠纾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

  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高骼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华兴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高骼乳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2期《商标公告》第51204203号“首冠纾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首冠纾唐”指定使用于第29类“中老年人专用奶粉;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4050872号“纾糖膳底”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牛奶;牛奶制品”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204203号“首冠纾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首冠纾唐 5120420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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