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网鸿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75445号“天天 捕鱼达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2563号“天天在线”商标、第76231499号“天天”商标、第9274903号“捕鱼达人”商标、第19299054号“捕鱼达人”商标、第19637840号“捕鱼达人 FISH HUNTER”商标、第11663457号“捕鱼达人AMUSING JO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主持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