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云彪
异议人欣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云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3158994号“门前卓雅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门前卓雅格”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90611号“JORYA”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裙子;足球鞋”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81242号“卓雅周末”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围巾”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卓雅”,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158994号“门前卓雅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