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花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800102号“花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324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一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244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花码”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肉罐头”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商标所有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灭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