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尼泰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09418号“Cadej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775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Cadejo”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字母“CADELO”,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车胎、运载工具用行李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充气外胎(轮胎)、挡风玻璃刮水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