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信亿(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变更前名义:思贝林(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624835号“少年征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654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 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娱乐设施等部分服务,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11月6日第1910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现为“教育;教育信息;实际培训(示范);学校教育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少年征途”与引证商标“少年征途”,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授技术(培训)、组织体育比赛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提供娱乐信息;假日野营娱乐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乐园服务;提供娱乐信息;假日野营娱乐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