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新钱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权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91138号“UNIGE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备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153440号商标、第137869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与申请人系关联公司,且二者已经达成转让协议。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竞技手套、游泳脚蹼、游泳圈、击剑用面罩、钓鱼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竞技手套、游泳脚蹼、游泳圈、击剑用面罩、钓鱼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