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651391号“無添寿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無添寿司 75651391

阅读:66463 2024-1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温州无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史静静)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51391号“無添寿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温州无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已有“无添寿”商…

  申请人:温州无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史静静)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51391号“無添寿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温州无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已有“无添寿”商标的延伸性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成就,为相关行业经营者所知晓,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43400号、第1234375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注销,上述引证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且上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申请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能够作为商标使用。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推广资料、申请人门店位置资料、百度搜索截图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存续状态并不必然影响商标权利状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無添寿司”易使消费者理解为无添加的天然食材寿司,指定使用在饭店、养老院等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品质、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

本文《关于第75651391号“無添寿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無添寿司 7565139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5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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