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领跑创意产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领跑创意产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2989025号“贵情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情怀”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经纪;资本投资;古玩估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911号、第8550010号、第9784875号、第8550009号“贵”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利口酒);酒(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九百余件商标,包括“春之蓝”、“龙之蓝”、“雪之蓝”、“净田”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一贯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989025号“贵情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