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宝瀛万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15015号“Juneyao Slimw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第5类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其所获荣誉证据。
经复审认为,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将申请商标识别为由“Juneyao”和“Slim”及“way”组合而成,其中“Slim”可译为“苗条的”,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在先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