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津冉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14958号“柏恩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73383号“柏恩曼”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
申请人:张津冉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14958号“柏恩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73383号“柏恩曼”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